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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1、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2、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3、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4、噪聲重點排污單位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6、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注:同一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同時屬于不同類別的環境監管重點單位。
1、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容量、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a)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總磷中任一種水污染物近三年內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的工業企業;
b)設有污水排放口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
c)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以及日處理能力10萬噸以上或者日處理工業廢水量2萬噸以上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篩選排放量限值,應當確保所篩選的水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工業水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該行政區域排放源統計調查的工業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65%。
2、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排污單位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等因素確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
a)位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區內且設有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企業事業單位;
b)一級和二級環境監督管理尾礦庫的運營、管理單位;
c)涉及填埋處置的危險廢物處置場的運營、管理單位;
d)日處理能力500噸以上的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運營、管理單位。
3、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大氣環境承載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以及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等因素確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
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中任一種大氣污染物近三年內任一年度排放量大于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的篩選排放量限值的工業企業;
b)太陽能光伏玻璃行業企業,其他玻璃制造、玻璃制品、玻璃纖維行業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規模以上企業;
c)陶瓷、耐火材料行業中以煤、石油焦、油、發生爐煤氣為燃料的企業;
d)陶瓷、耐火材料行業中以天然氣為燃料的規模以上企業;
e)工業涂裝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全部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水性、無溶劑、輻射固化、粉末等四類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除外;
f)包裝印刷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全部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油墨的除外。
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設定篩選排放量限值,應當確保所篩選的大氣環境重點排污單位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和,不低于該行政區域排放源統計調查的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65%。
4、噪聲重點排污單位
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噪聲排放狀況、聲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等因素確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工業企業,應當列為噪聲重點排污單位:
a)位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或者廠界外200米范圍內存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且造成噪聲污染的;
b)影響所在行政區域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
c)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
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 防治需要、有毒有害物質排放情況等因素確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列為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a)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行業規模以上企業;
b)位于土壤污染潛在風險高的地塊,且生產、使用、貯存、處置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c)位于耕地土壤重金屬污染突出地區的涉鎘排放企業。
6、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列為環境風險重點管控單位:
a)年產生危險廢物100噸以上的企業;
b)具有危險廢物自行利用處置設施的企業;
c)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
d)生活垃圾填埋場(含已封場的)或者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運營維護單位;
e)礦產資源(除鈾、釷礦外)開發利用活動中原礦、中間產品、尾礦(渣)或者其他殘留物中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1Bq/g 的企業。
其他:
1)生產、加工使用或者排放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中所列化學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納入重點排污單位。詳見《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以最新版為準。
2)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實施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列為重點排污單位。詳見《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最新版為準。
注: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企業。
參考文件:《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管理辦法》(部令第27號)(2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