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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經無害化加工處理,并且符合強制性國家產品質量標準,不會危害公眾健康和生態安全,或者根據固體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程序認定為不屬于固體廢物的除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且不屬于危險廢物的固體廢物。
一、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分類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主要分為冶煉廢渣、粉煤灰、爐渣、煤矸石、尾礦、脫硫石膏、污泥、赤泥、磷石膏、其他工業副產石膏、鉆井巖屑、食品殘渣、紡織皮革業廢物、造紙印刷業廢物、化工廢物、可再生類廢物及其他工業固廢等,具體分類及代碼參照《固體廢物分類與代碼目錄》(公告2024年第4號)中工業固體廢物S01-S59執行。

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日常管理要求
1.規范內部制度
(1)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
(2)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信息,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并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管理臺賬制定可參考《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制定指南(試行)》。
(3)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并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可參考《排污許可管理辦法》。
2.規范貯存管理
(1)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2)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3)參考要求:應建設滿足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措施要求的貯存設施,在顯著位置設立符合《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要求的環境保護圖形標志。
3.規范申報轉移
(1)能力核實及簽訂合同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污染防治要求。
(2)受托方告知義務
受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3)連帶責任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規定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4)跨省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三、常見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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